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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军】意向、理由与行动——兼论实用主义的相关主张

一 意向与理由

当我们说一个人的举止不只是一个举动,而且是一个行动时,意思是说,那举止是有意向的,是想要做某事、达到某个目的的。“为什么你摁喇叭?”“嗯,因为我想警告不守规矩的行人。”但我的摁喇叭也可能不只警告了不守规矩的行人,同时还吓跑了树上的麻雀、招来了警察……我的这一举止(摁喇叭)是一个行动,因为我有警告行人的意向、目的。但后面的吓跑麻雀、招来警察却并不是我的意向,不是我这一举止的目的,如果没有警告行人的意向,摁喇叭的举止或许也导致了警告行人、吓跑麻雀、招来警察的结果,但它却不是行动。警告行人,因为是我的意向,因而和我摁喇叭的举动一道,构成了行动,而吓跑麻雀、招来警察,因为不是我的意向,故和我的行动无关。因此,可以说,行动是一种有意向的举动。

意向(intention)是个有点麻烦的概念,行动是“有意向的”,但什么才叫“有意向的”?“有意向的”和“有理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行动者的角度说,它们是同一的,我的行动意向可以成为我行动的理由,如果你问我,你为什么摁喇叭?我对“为什么”(也就是“什么是你摁喇叭的理由?)的回答可以是:因为我想警告行人注意安全。这里的“我想……”(I intend)也就是我摁喇叭这一举动的理由。行动的当下性,决定了理由不必来自完整的推论。戴维森说过,“我们不可能设想,每当一个行动者有意向地行动时,他都经过了一个深思熟虑或推理的过程,都整理好了证据和原则,然后导出结论。然而,如果某个人是带着意向去行动的话,他就一定具有一些态度和信念,如果他意识到它们并且有时间的话,他是可以从这些态度和信念中推理出他的行动是可欲的。”①命题态度和信念构成了一个人行动的意向,这意向也就是一个人行动的理由。

但问题在于,一个人行动的意向可以构成他自己行动的理由,然而这理由是否可被认作理由,却不能由他自己说了算。当我们说,行动不同于举动时,我们想说它是有意向、有理由的,这里的理由保证了他的行动是理性的。一个人的行动是理性的,意思是它可以被我们所理解,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为行动所提供的理由就必须是公共的、符合规范的。意向既可以出自理由,也可以出自冲动。意向可以还原为理由,而理由却不能还原为意向。将理由还原为意向,会消解了理由的公共性。如果从布兰顿的角度看的话,戴维森的将意向等同于理由混淆了“实践承诺”与“对于这一承诺的资格”之间的区别。我可以做出一个实践承诺,如“我要去学校”,它表明我的行动是有意向的。然而这个承诺可以是一时冲动的产物,并没有恰当的理由,也就是布兰顿说的,没有“承诺的资格”。“一个人可以有无理由的意向,也就是那样一种实践承诺,对于它,那个行动者并没有通过与实践推理的前提具有恰当关系的信念承诺而拥有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有行动,但它不是由理由所导致的。”②这种情况下的意向,并不能等同于理由。这种行动者,是非理性的行动者。

我想,戴维森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他当然不会将冲动等同于理由,用它来说明意向。因为戴维森说得很清楚,理由和推理过程、证据以及原则等相关,但是一个人在行动时,不可能展现出这个过程,他不可能在深思熟虑之后,才采取行动。戴维森完全可以这样做出回复:态度和信念,其实可以看作推理的缩写。行动者或许在行动的当刻,并不能给你一个完整的推论,但如果事后你要问他的话,他是可以将推论过程展示给你的。“如果他意识到它们并且有时间的话,他是可以从这些态度和信念中推理出他的行动是可欲的。”然而,这种补充,仍然不能化解布兰顿的诘难。因为到此为止,戴维森并没有将布兰顿所谓的“实践承诺”与“对于实践承诺的归派”区别开来。一个人接受了一种实践承诺,并给出了承诺的理由,但这不等于在别人眼里,他给出的理由确实可以成为他接纳某个实践承诺的理由,别人(即布兰顿所谓的“道义计分者”(deontic scorekeeper),或承诺的归派者)的视角即社会视角,是我们在考虑行动理由时必须加以关注的,戴维森将意向等同于理由,忽视了这种区分,而在布兰顿看来,这两者的不同是实际存在的,只有当这两者合二为一时,理由才真正成其为理由,在这种情形下,行动的意志和社会规范才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理由并不是行动者内在直接的信念,而是出于道义计分者的归派,因此,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动可以是有理由而无意向的。当一个人的行动被别人归派了理由而他自己却并没有行动意愿的时候,可以说他的行动是有理由的,但却是无意向的。一个军人,在上战场时,哪怕不想穿军服,没有穿军服的意向,他也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他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穿军服的理由,这理由不是来自他的意向,而是来自社会规范。一个人的意向只有和社会规范相一致的时候,才能构成行动的理由;而一个社会规范,哪怕不是行动者的意向,也能构成行动者行动的理由。另外,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一个人的行动是有理由的,但理由并不被行动者所知晓。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机械地操作一道程序,他自己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也就是不知道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但工程师或管理者是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工人的操作举动可以是一种有理由、无意向的行动。

只有当意向、理由相一致,意向是有理由的意向,行动是因为理由所导致的时候,理由才会成为行动的原因。一个人在社会的教化训练之下,将社会规范所制约的实践推理过程完全内化为自身的内在心理需求,他的意向与理由合二为一,他的行动既是有理由的也是出自理由的,这样的人、这样的行动,才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也才是理性的。意志自由和遵守规范在此不再相互抵触,而是统一为一个东西。孔子所谓的“随心所欲不逾矩”,指的就是这样的境界。

二 理由与实践推论

只有当意向与理由完全一致的时候,一个人的行动才是自觉的并且合理的。现在要问的是,意向在什么情况下才和理由相一致?换句话说,意向的合理性来自哪里?对于这个问题,布兰顿的回答是,来自它作为实践推论的结果。意向是一种实践承诺(I intend to do…,或I shall do),如果这种承诺是实践推论的结果,即有另一个理由为它的前提的话,那么它就是合理的。“我要踩刹车”,为什么?因为“红灯亮了”。我的这个实践承诺(我的行动意向),是一个实践推论的后果,这个推论就是“如果红灯亮了,就应该踩刹车。”“红灯亮了”这个信念,构成我要踩刹车的理由,“要踩刹车”是“红灯亮了”的推论结果。

可以看出,合理性来自信念(断言是其语言表达)之间的推论关系。做一件事的理由和相信一件事的理由,是一致的。一个人,只有当他能够加入给予理由和索取理由的游戏时,他才懂得什么是合理的,他才是理性的人,才能够为他的行动给出理由。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游戏,只有在语言空间中才有可能实现,实践的合理性来自于断言之间的推论关联。关于这一点,布兰顿说道:“合理的,在此一般被理解为能够参与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游戏,这涉及具体的语言社会实践。因为一个人不可能给予理由,除非他能做出断言。”③如果一个人是语言共同体的一员,了解语言共同体的推论规范的话,他就应该接受“红色交通灯亮了,所以应该刹车”是一个正确的推论,并由此导出他的行动:因为红灯亮了,所以他要刹车。他要刹车,这样一个意向或实践承诺,是上面推论的结论。一个人要使自己的实践承诺成为合理的,从而使自己的行动成为合理的,他就必须具有一种能力,能够了解并掌握社会语言推论结构,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推论,什么是错误的推论,并将正确推论的结论作为自己的实践承诺、行动意向。只有当他做到了这一点,将正确推论的结论当作实践承诺也就是行动意向时,他的行动才是合理的、可以被人们理解并接受的。

什么是正确的实践推论?这里可能会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正确的推论应该是符合逻辑的推论,也就是说,实践中实质推论的正确性来自于它对形式推论基本要求的符合。

1、“下雨了,我该打伞。”

这个实质推论当然是大家都接受的,但这个推论要能成立,还必须有个东西补充进来,那就是作为大前提的“虚拟条件句”,即“如果下雨,那么应该打伞”。这个虚拟条件句的真假,不由逻辑学家去操心。有了这个虚拟条件句,正确的推论形式应该是:

2、“如果下雨,那么该打伞,现在下雨了,所以我该打伞。”

但这个推论似乎仍然是有欠缺的,在实践的具体场景下,合理的推论要想成立,还必须再加上一个小前提,即“我不想被淋湿”。只有加上了这个前提,整个推论才是完整的。于是我们有了这样的推论:

3、“如果下雨,而我又不想被淋湿的话,那么我该打伞。现在下雨了,而我不想被淋湿,所以我该打伞。”

按照戴维森的主张,正确的实践推论,其主要理由应该是两个东西构成的,一是信念(“下雨了”),二是愿望或正面态度(pro-attitude)(“我不想被淋湿”),由这两个前提,才能正确地推出结论:“我该打伞”。④换句话说,“我该打伞”这一行动意向,其合理性是上述推论的结果。推论1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它可以还原为推论3。⑤

然而,这种将实质推论加以还原的做法,不是没有困难的。首先,就实质推论应该还原为三段式的推论形式,否则不是有效推论来说,这里虚拟条件句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然而虚拟条件句的真,在这里并没有得到保证。其实,虚拟条件句(“如果下雨,那么应该打伞”)之所以能被接受,就是因为它已经是一种大家认可的实质推论。这种以虚拟条件句为前提的做法,显然本末倒置了。我们要做的,不是将它当作实质推论的前提,而是用实质推论解释它的正确性。其次,就实质推论还需要加上一个反映行动者愿望或正面态度的前提,否则推论不具有合理性来说,这一要求具有难以包含所有实质推论的困难。其实前面说过的军人和流水线上的工人的例子已经表明,有些实质推论是合理的,但却并没有一个行动者的意愿为前提,就此,我们还可以看看布兰顿所举的例子⑥:

4、“我是要去工作的银行职员,所以我应该打领带”。

5、“传播流言蜚语损人不利己,所以我不应该传播它。”

上述两个推论的合理性,都不需要行动者的意愿或态度作为保证。推论4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制度、机构条例的规范制约,与行动者的意愿无关。哪怕行动者不愿意,这个推论一样是合理的,行动者的行动一样是有理由的。推论5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一种更加广泛的道德规范的制约,在一个社群中,这种制约具有普适性,不论行动者属于哪个社会机构,不论行动者是否具有意愿,都必须遵循它的训诫,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绝对命令”。

实质推论无法还原,也无需还原。按照布兰顿的主张,⑦从实质推论与形式推论的关系来说,前者是一种在实践生活中实际运作的、隐性的(implicit)或默会的推论,后者是用一种特殊的语汇将前者清晰地表达出来,二者其实是同样的过程,只是前者是“做”,是“know-how”,后者是“说”,是“know-that”。“做”在“说”前,在我们能够用逻辑的形式语言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推论方式展示出来之前,这种推论方式已经在我们的实践生活中发挥作用了,know-howknow-that的前提和基础。“形式有效的推论概念可以以一种自然的方式,根据实质正确的推论概念,来加以界定。”⑧之所以要将原本是隐形的推论显性化,是因为这样更加便于说理。我们处于给予理由和索取理由的空间之中,我们的交流和沟通,需要我们这样做。“这么做的好处也就是命题清晰性的好处:一旦以一种断言的方式来表达,这些承诺本身就要面对挑战和证成,而不是简单的接受或拒绝。”⑨

实质推论本身并没有缺陷,它的有效性也不需要附加前提的保证。决定它是否成立的是隐含在推论过程中、制约着推论的规范。“下雨了,我该打伞”,是一种在正常情况下的正确推论,是社会实践共同体成员都已经长期接受并默会同意的推论,除非出现反常,否则不需要增加前提。增加前提的责任是由愿意淋雨的行动者承担的,他必须给出“我想淋雨”来为自己的行动作理性的解释。而且,即便在他给出了这个前提的情况下,也还要看这个前提是不是被他人当作了理由,还要看他的“我想淋雨”是不是被他人当作正确的实质推论的后果,否则,即便他说“我想淋雨”,也仍然有可能不被接受为实质推论的前提,从而整个推论不被看作正确的推论。

三 实用主义的不同视角

语言是人类实践的重要要素,古典实用主义者对此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尽管皮尔士是个例外,杜威也不是没有看到语言的关键作用,⑩但毋庸讳言,古典实用主义的基本思路,乃聚焦于对传统哲学路线的否定,批判先验哲学,成了他们关注的焦点。对于他们来说,“哲学革命”主要体现在将原先的先验哲学从天上拉到人间,在现实的人类生存进化活动中理解先验哲学的真实蕴涵。而新实用主义者显然有所不同,他们经历了“语言转向”,对语言在人类生活实践中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敏感。如果说,传统实用主义强调生活实践对理性的重要意义的话,那么新实用主义者,特别是像罗蒂、戴维森、布兰顿这样的新实用主义代表人物,强调的就是理性(语言)对于生活实践的重要意义。断言(信念)之间的推论网络,是语言意义的来源,是理解语言表达式的平台,它深深地渗透在人类实践中,现实化在具体的生存活动中。人的实践,首要的是一种语言作为要素参与其中的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当仔细审视人类实践时,我们发现,它实际包含了两类性质、范围有所不同的活动。一类是运用语言的实践,也就是实际运用语言推论的实践。我们在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下,是语言的交流、信念的交换,语言表达式之间的推论关系,构成了这种交流的基础,而这种交流、交换受制于语言共同体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当我们说,我理解了一个语句的涵义时,也就是说,我理解了这个语句的推论上下端,我理解了这个语句的理由,以及它还能作为理由导出什么样的其他语句。关于这一点,布兰顿的推论语义学有细致而深入的阐释。这一类实践,也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知道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也就是知道它在特定语言游戏中活动的步骤。一般来说,新实用主义者更加关注的是这一类的语言实践。

另一类是实际运用语言与环境打交道的实践,这也是古典实用主义谈论较多的实践。它指的是人和环境的实际交换活动。古典实用主义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理性(语言)如何产生于人与环境的物质交换过程,又如何制约和影响了这样一种交换活动。本文所讨论的行动话题,与这一意义上的实践较为一致,它是指人的现实、具体的身体活动。因此可以说,新实用主义的行动理论,从微观结构的分析角度,补充了古典实用主义的实践命题。

从塞拉斯以及布兰顿的观点看(11),语言和环境的整个交换活动由三个步骤构成,一是环境对于语言的输入或语言的进口,二是语言内部的推论、融贯,三是语言对于环境的输出或语言的出口。其中第一个环节所谈论的是知觉,第二个环节是推论语义学,第三个环节构成了本文的话题:行动。古典实用主义者的目光主要集中于第三个环节,即信念对于行动所造成的差别,相对而言,对前面的两个环节并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而对于新实用主义者来说,这两个环节十分重要,特别是其中的第二个环节,即断言之间的推论网络,没有它,行动的合理性就得不到说明。在行动和语言之间,尽管彼此不可分离,离开了一方就没有另一方,但从解释的角度说,或者从逻辑的角度说,行动没有语言是不可设想的,而语言没有行动则是可以设想的。(12)应该说,新实用主义是对古典实用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它以一种更加细致、深入的方式阐释了行动与理性(语言)之间的关系。

但这样的补充和发展是否同时也遮蔽了古典实用主义一些重要思想的价值?这是值得探讨的。我认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新实用主义对语言独立性的强调,容易产生一种偏离,导致一种不平衡。具体说来,对新实用主义者如布兰顿、罗蒂、戴维森的工作,我们在高度赞赏其价值的同时,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

第一,环境的感性与语言的理性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这一点尽管戴维森、布兰顿都不否定,但毫无疑问,他们对语言的作用更加强调、也更加重视。世界的质料感性特征,被极大地忽视了,那种实实在在的来自环境的作用,在语言面前,显得无足轻重。哲学自古希腊以来重理性、轻感性的毛病,在此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显示出来。古典实用主义对世界与人的交互作用的强调,本是对传统理性主义哲学路线的一种纠正,然而它在戴维森、罗蒂以及布兰顿那里遭受逆转,语言有可能替代理性,成为新的主宰者。一些新实用主义者对此感到不满,并试图提出批判的替代解决方案,麦克道威尔、普特南对于经验的重新重视,就是这一不满的具体结果。在他们那里,概念和世界统一,才是实事的所是。语言诚然十分重要,但绝不能让语言成为唯一的发声者。用普特南的话说,是语言与世界的共同作用,造就了语言和世界。古典实用主义、普特南以及麦克道威尔的目光是现象学的,而布兰顿、罗蒂、戴维森等人的目光则更多带有“语言转向”背景下的分析哲学的痕迹,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与综合,是未来实用主义者不能不思考的问题。

第二,语言不是独立的、先验的东西,它产生于人类生存的自然历史过程。忽视这一点,就会对语言的性质感到困惑。对于古典实用主义者来说,语言实践和有机体应付环境的活动之间具有连续性。在实际学会语言之前,人们在与环境的长期交互作用中,已经形成了如何与环境打交道的方式,这些方式就包括了如何给环境分类,如何突出对象与背景的差异等等,在清晰的语言诞生之前,人类已经由于和环境的交互作用而生活在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中了。所有这些,构成了语言、概念的基础。语言的形成,既是这种与环境打交道的方式的结果,又使这种方式更加清晰,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而之所以要对环境进行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划分,说到底,是因为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划分方式,更加有利于有机体的生存。

对于戴维森和布兰顿这样的新实用主义者来说,区别使用语言和非使用语言的举动非常重要。由于把行动看作使用语言的实践,布兰顿在人的实践和动物应付环境的活动之间划出了一条截然二分的界限。在他看来,前者是一种概念的活动,后者是非概念的活动,彼此没有连续性。“我更感兴趣的是,什么将概念使用者和非概念使用者分开,而不是什么使他们统一在一起。”(13)布兰顿强调语言的独立性,强调规范和自然的区别,这些都是不错的,但他由此而将语言实践与动物应付环境的活动截然对立,这就有问题了。这样,就会将规范、语言,置于一个封闭的领域,无法解释它们的来源。尽管布兰顿想用实践中隐含的规范来解释清晰规范的起源,但由于他将这些隐含的规范看作是一个与自然相对的、本身可在内部彼此交换的整体,他就仍然需要说明这些隐含的规范又来自哪里。

第三,是不是行动的理由一定必须是实践推论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常态社会,或许确实是这样的。但人类实践的无限展开,使得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根据现有的推论获取行动的理由,或者现有的推论可以有多种,使得推论的结果产生冲突,或者现有的推论规范已经动摇而新的规范又尚未建立,在这些情况下,行动迫在眉睫,必须实施,于是,决定采取行动的,可能不是推论的后果,而是生命的冲动?在这些情况下,信仰意志的作用往往大于理性的证据。一些事关重大的行动,由不得人们做出理性的判断,而且理性的判断也无从做出,比如在后有追杀、前有深渊的紧急情势下,无论是进还是退,都面临着死亡的威胁,此时,行动的理由无法出自推论的后果,因为不论哪种推论的后果,都不能让一个人采取行动,但行动又不能不做出,面对深渊时的纵身一跃,或许粉身碎骨,但这种信念也同样可能会产生出平时意想不到的奇迹。生命在那一刻爆发的力量,是理性的推论所难以预想的。而且更进一步地说,即便是在一个常态社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行动未必有作为推论结果的理由为前提,一个驴子不会饿死在等距离的两堆草垛之间,同样,一个人也不会饿死在等距离的两桌宴席之间,尽管他没有推论的理由选择其中之一。“我们情感的本性不仅仅是可能合法地,而且是必然地决定了命题之间的选择,无论何时真正的选择按其本性都不可能建立在理智的基础上。”(14)詹姆斯的话说得有些过头,但也道出了在某种情形下的真理。至少,它向我们提出了一道难题:行动的选择究竟应该基于何种理由?是不是在某些特别重要的关头,新实用主义对实践推论后果的崇尚,并不能包涵全部的理由?理由也可以来自生命的冲动?

【注释】
D. Davidson,“Intending”,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85.
R.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261262.
R.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230.
④参见D. Davidson,“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5.
⑤戴维森的“pro-attitude”是否也包括了非意欲的社会规范?他用“value judgments”解释“pro-attitude”,似乎可以将一些社会规范纳入pro-attitude的范围。参见D. Davidson,“Intending”,in Essays on Action and Even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86.
⑥⑦⑨R.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245 p.231 p.248.
R. Brandom Articulating Reason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85.
⑩杜威曾明确指出:“意义没有语言是不会存在的。”[]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200页。
(11)W. Sellars,“Some Reflections on Language Games”, in Science Perception and Reality New York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3.
(12)R.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233234.
(13)R. Brandom Articulating Reasons, p.3.
(14)[]威廉·詹姆斯:《信仰的意志》,载万俊人、陈亚军编:《詹姆斯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44页。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