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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兆坤】被给予性与空间性——一个关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新争论

作者简介

尹兆坤,中国人民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古希腊哲学、德法现象学、形而上学。

 

摘要:现象学在开端时期就要求成为第一哲学,并且这种要求也贯穿于整个现象学运动,是现象学发展的根本动力。胡塞尔的直观原则、海德格尔的存在原则、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费加尔的空间性原则,都是对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争论之表现。其最新表现是马里翁与费加尔对于现象学最终原则的争执。本文以被给予性与空间性为参照,考察两人的理论中何者可以作为现象学上的最终原则;或者不存在最终原则,高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之现实性的,是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可能性。

关键词:被给予性;空间性;现象性;原则;第一哲学

 

对第一哲学的探究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整个西方哲学的根本诉求,现象学在诞生之初就着眼于第一哲学,在胡塞尔看来,可以作为第一哲学的唯有其超越论的现象学。(参见胡塞尔,2006年,第35页)而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虽然他并未明确用“第一哲学”的名称,却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谈论基础存在论或元存在论(Metontologie)。(参见方向红,2018年)马里翁则恢复了胡塞尔关于“现象学是第一哲学”的主张,他有意识地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研究现象学,并且将其被给予性(也是现象性)看作最终的原则。(cf. Marion,2001, p.29)不过显然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争论并未就此终结,费加尔(Günter Figal)在最近的现象学著作《不显现性》中提出了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新原则。尽管他本人并未明确地在第一哲学上界定空间性,不过空间性却具有第一哲学之最终原则的特征。另外,在现象学上对于第一哲学之原则的追问根本上与现象性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cf. Novotny),因此本文将对第一哲学的追问与对现象性的追问放在一起进行。由于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原则还是一种新的提法,所以下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提出空间性原则,以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进行争辩;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在胡塞尔的直观原则、海德格尔的存在原则中展示它们所蕴含的被给予性与空间性,进而揭示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中的空间性,最后将空间性作为现象学的最终原则揭示出来并探究它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直观原则下的被给予性与空间性

 

参照马里翁对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要求,要论证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是第一原则,首先必须指出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相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具有优先性或首要性,这是根本的论证;并且也可以在现象学的开端处,即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找出是否具有源始的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的现象,这是对于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原则的哲学史佐证。

胡塞尔的第一哲学是先验现象学,他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以下简称《大观念》)中将现象学的“一切原则之原则”界定为直观。(参见胡塞尔,1996年,第98页)不过马里翁并不认同胡塞尔自己声称的“原则”,而是在《逻辑研究》中发现了含义对直观的优先性,比如在错误、失实、相即充实与部分充实的可能性中有含义而无直观。不过这种优先性仍不能说明含义就是“原则”,因为反过来,根据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也存在无法被含义把握的直观,比如充溢现象。由此,直观与含义实际上都不能成为现象学的原则,那么胡塞尔在现象学上所取得的突破是什么?对此,马里翁敏锐地抓住了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以下简称《危机》)中的一处注释:“经验对象以及被给予方式的这种普遍的关联先天的第一次突破如此深深地震撼我,以至于从那以后我生命中的全部工作就由系统地阐释这一关联的先天这一任务所主导。”(Husserl, 1976, S169)针对这一段话,马里翁把胡塞尔现象学的突破放在这一“关联的先天”上;他并没有将这一关联的先天直接放在直观与直观物、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这些具体关联上,而是认为显现与显现物之间的关联才是对这一关联先天的具体表述。不过他进而认为,此处的显现就是给予行为,相应地,显现物就是被给予物,由此,马里翁就把胡塞尔看作第一个被给予性现象学的发现者,也就是这种被给予性现象学的开创者。(参见马里翁,2009年,第50页)不过,马里翁认为胡塞尔“不可能把这个问题当作真正的问题来听:那么,是什么在给出自身?……而且更根本的是:‘给予意味着什么?’……我们似乎可以假设,……他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对这种被给予性的地位、范围甚至身份进行追问。”(马里翁,2009年,第61-62页)这样,马里翁就指出了胡塞尔本人在取得现象学上的突破之后在被给予性现象学上的局限性。

不过对于胡塞尔本人所取得的“突破”——被给予性(cf. Marion, 1997, p.35),却可以有另外一个理解向度,即如果我们考察“关联先天”,那么我们首先可以不去关注意识或者被给予性的具体关联方式,而是关注这种“关联”(Korrelation)本身。如果我们把“关联”本身理解为“空间性的”(raumlich),那么“空间性”(Raumlichkeit)就会成为现象学的根本原则。费加尔确证了胡塞尔所说“关联”的空间性:“关联也许就是空间性的;对空间的领会也许就是理解现象性的关键。”(Figal, 2006, S.173)不过在何种意义上理解“空间”?这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就是一个难题。进而,是否可以将“空间性”把握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根本原则?这有待我们着眼于第一哲学的原则对胡塞尔的空间理论进行研究。

胡塞尔在其哲学思考的始终都关注空间问题,不过却不像对待时间问题一样,将之作为现象学上的根本性问题。空间现象更多地表现为根植于生活世界的空间表象、这种空间表象理想化后形成的自然科学的空间观,以及在现象学上对于事物起构造作用的现象空间。即使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最为源始的空间——现象空间(被归结为一切意向对象的或意向活动的现象之现象学本质分析)根本上仍是以直观的方式展示出自身,并且作为现象的统一、空间事物的描述性展示方式之一而构造起自身。(参见胡塞尔,1996年,第362-363页)因此现象空间实际上表现为空间物构造中的一个环节,而不具有原则性的地位。(参见倪梁康)空间现象学所描述的对象就是现象空间,其任务就是说明“意识如何在自身中将现象空间构造起来,而后将这个空间理解为客观的”。(倪梁康,第12页)对于这一任务,胡塞尔是在空间事物的构造学说中完成的。在《事物与空间》中,胡塞尔在谈论空间事物(res extensa)的构造时顺带地谈到了空间的构造,空间构造根本上归属于空间事物的构造。(cf. Husserl, 1973,S.XX)实际上,胡塞尔在《事物与空间》(共六部分)中也是从第四部分开始才过渡到空间构造的研究上,在空间构造上,起根本性作用的乃是动感概念。动感尽管综合了被动性与自发性,不过根本上仍然是某种意识。因此,即使是现象空间,也仅仅是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一个需要在意识中被构造的现象,从而空间理论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根本不具有原则性的地位。

不过胡塞尔在两个空间手稿中仍然对空间理论作出了进一步探索,他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突破呢?方向红在分析胡塞尔后期的空间手稿后发现了“遮蔽与抗阻”这组因素在空间构造中的特殊作用,并且评论空间为“既不以现成的形式存在于内在性之中,也不是内在性中的实项要素和超越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产物,空间出现的过程就是自我从主动走向被动、意向性从构造走向构造的中断并被迫重新开始的过程”(方向红,2017年,第33页),在关于这段话的注释中,方向红在追问由空间所带来的被动性与中断时,认为“将他者引入内在性中是必然的选择”。(同上)由此,同在时间性向度上一样(参见方向红,2010年),方向红认为胡塞尔在空间性的向度上也发现了超出内在性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说明胡塞尔对空间的新研究突破了意识的关联;毋宁说,这进一步确证了这种关联。因此可以说,胡塞尔最终也并未有意识地将空间性看作其原则,不过,他还是将空间性放在了一个与时间性同样根本的位置上。另外,在其最为根本的现象——内在时间现象的根基处,空间性也起着规定作用。(cf. Figal, 2006, S.86)因此,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除开直观原则之外,不仅被给予性实际上占据原则的位置,而且空间性也规定着现象的根本关联及其最根本的现象。所以,尽管胡塞尔本人并没有在第一原则的意义上理解空间理论,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空间性具有第一原则的意义。空间性也因而与直观和被给予性一道,被置入了关于第一原则的争执之中。

 

存在原则下的被给予性与空间性

 

除了以上考察外,要论证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是第一原则,我们仍然要面对在现象学上具有开创性贡献的海德格尔,证明被给予性或者空间性的优先性。马里翁也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理解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他将海德格尔的第一原则界定为“有多少显现,就有多少存在”(Marion, 2002, p.16)。海德格尔的确在其现象学生涯的开端就以对存在问题的追问作为特征,以此与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区别开来,并且该问题也贯穿了海德格尔一生。不过存在从未成为现象,即使在作为第一哲学的基础存在论中,海德格尔追问的也是此在的存在以及此在存在的意义。存在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不是最为基本的现象,而是使现象得以可能的前提。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海德格尔现象学的原则界定为存在。马里翁对于作为原则的存在给出了空间性的界定,即相对于胡塞尔之现象的平面性,海德格尔的“存在”是深度现象。由此马里翁不仅在空间上界定海德格尔,而且还在空间性上赋予了其存在一个更高的位置。

尽管海德格尔并未将存在当作现象,却在谈论存在的“被给予方式”,也即“有存在”(es gibt Sein),并且对“有”(es gibt)的探究在海德格尔的前后期思想中都具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后来在谈论存在、时间与世界时,海德格尔都提到“有”(es gibt)这一表述,这种表述与存在者的存在或者是(ist)区别开来,当然这不仅仅是语言表述上的区别,更根本的是存在与存在者的区别或差异。马里翁正是非常敏锐地抓住了海德格尔现象学中的这一差异——存在的被给出方式是“有”(es gibt),而存在者的被给出方式则是存在(ist);如此理解,“有(es gibt)优先于存在”这一判断已经蕴含其中。不过马里翁认为,海德格尔在后来实际上倒退了,因为他对这一无人称(或匿名)的存在之给出方式进行了命名,即将无人称的“它”(es)命名为了“本有”(Ereignis)。马里翁基于被给予性的现象学对此的批评在于:这样就失去了被给予的纯粹性。从被给予性现象学的角度,这种定位无疑是非常高明的,因为从此在的被给予性来看,海德格尔就是不彻底的。不过马里翁的高明之处不只在此,他对于海德格尔存在之“有”的研究超出了存在论差异的视域。他认为,海德格尔后期对于存在问题的研究具有更加激进的态度,他援引海德格尔自己的表述指出,可以在没有存在者的情况下研究存在。(参见马里翁,2009年,第284页)马里翁凸显了这种存在的被给出方式,即深度无聊,并由此指出了海德格尔思想中的虚无因素。在马里翁看来,海德格尔将虚无与存在看作同一之物,然而马里翁质疑这种同一性,并提出疑问:“虚无凭什么只承认向存在的回溯而不承认向其他进路的回溯呢?”(马里翁,2009年,第307页)显然,马里翁在“其他进路”这一表述中暗指的就是其被给予性的现象学。在《还原与给予》中,他非常谨慎地只是将被给予性现象学看作同海德格尔现象学不同的另一条进路;不过在此之后,他就把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的探讨纳入了其被给予性现象学,作为其中一个环节。

以上,我们按照马里翁的思路论证了被给予性相对于存在的优先性。但空间性相对于存在也具有优先性吗?毕竟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明确地声称,空间性奠基于时间性之上。具体来看,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在“世界之为世界”这一大的问题域中考察空间性,其中他分别阐释了世内上到手头之物的空间性,也就是周围世界的周围性,以及此在的空间性。无疑此在的空间性是更加根本的,而这种空间性奠基于作为绽出的时间性中。不过即使在此,空间性也具有与一般存在的密切关联。(cf. Heidegger,1967, S.113)但在《存在与时间》中,存在的意义终究是时间性,因而并不存在一种与作为绽出的时间性同样源始的现象。(cf. Malpas, 2006, pp.104-126;2012, p.18)而在《时间与存在》中,海德格尔则已经不再坚持这种将空间性奠基于时间性的做法。(cf. Heidegger, 2007, S.29)那么在以《时间与存在》为代表的后期思想中,空间性的位置如何呢?

海德格尔并不像前期那样系统地将某一个概念作为其整个哲学的根基,而是从许多概念出发来展开对于存在之本现(Wesen)的描述。其中他非常重视地点(τóπoς)概念,甚至将其思想命名为“存在的拓扑学”。(cf. Heidegger, 2004, S.18)地点是对于希腊文τóπoς的翻译,海德格尔正是从地点出发来思考空间的起源与本质。(cf. Heidegger, 2007, S.28-29)他指出:“地点允诺四重体并且地点设置四重体。这两种方式,也即作为允诺的空间化与作为设置的空间化乃是共属一体的。”(Heidegger, 2000, S.160)在此,地点已经不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现象,当海德格尔将时-空(Zeit-Raum)当作地点时(cf. Heidegger, 1989, S.329),地点已经成为存在得以本现的可能条件。他通过谈论时间-空间,将时-空看作存在本现的瞬间场所,最终就将空间问题带到了对于一般存在之可能性进行澄明的方向上。(参见尹兆坤,2016年)与此相关,费加尔则强调了海德格尔的澄明(Lichtung)本身的空间性,由于澄明是存在的真理,所以空间性根本上规定着存在之本现。(cf. Figal, 2006, S.74)

不过即使空间性被置于存在之阐释上,空间在此也就仅仅取得了与时间同样源始的地位。仍有待追问的是,究竟两者是同样源始的,还是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加源始?虽然费加尔认为空间性更加源始,不过从海德格尔后期的诸多描述(比如时-空[Zeit-Raum])来看,我们或许应当认为时间与空间是同样源始性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空间性(与时间性同样源始的空间性以及时-空)的确是存在本现的场所,也即存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空间性为前提,因此,费加尔有理由将海德格尔对于空间的阐发看作其现象学空间原则的历史证明。

 

被给予性原则中的空间性

 

马里翁指出,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进行现象学研究,并指出了其第一哲学的原则和局限性,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原则——被给予性。他在《还原与给予》中阐释胡塞尔与海德格尔时实际上就已经提出了被给予性的原则,不过在《既给予》中确认被给予性原则的同时,失去了之前阐释胡塞尔与海德格尔时的谨慎,径直将被给予性原则当作了最终原则,而将胡塞尔的直观与海德格尔的存在原则当作有局限的加以扬弃。马里翁之所以将被给予性确立为现象学的最终原则,其根本理由在于被给予性在现象性上的彻底性或纯粹性,对此他指出,“被给予性超出了或者克服了所有其他现象性的专门化”。(Marion, 1997, p.60)“被给予性的优先性属于无限制或者无前提地自身给予的被给予性,因为它自己无条件地自身给出自身。”(ibid., p.79)马里翁将这种最终地位的确定放置在其非专门化、无条件性上,由此他就在现象性上确认了被给予性的最终地位。另外,从范围上来讲,被给予性所囊括的对象范围也扩大了,马里翁指出,被给予性甚至是无、死亡等现象的前提。(cf. ibid., p.80ff)结合他对于被给予性之起源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被给予性从传统上处于对象性的界定之中,而他对被给予性之优先地位的确认就表现在:这种被给予性能够带来对象性范围的最大化。(cf. Marion,2009)不过我们如何来判断马里翁的被给予性之原则地位呢?被给予性是否也以空间性为基础呢?

马里翁从法语“给予”(donation)之日常的两种用法出发揭示了理解被给予性的可能途径。他指出:“首先它陈述的是被发现的被给予者:被做成的礼物;……继而这个礼物又作为一个既持存又可用(这使它从制作它的可能过程中解放出来)并且现实的存在者。”(Marion, 1997, p.92)在此马里翁给出了“给予”中所蕴含的被给予性与被给予者,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过被给予者不可能没有被给予性而显现,被给予性处于被给予者的核心。马里翁称被给予性敞开为被给予者的褶子(pli)(cf. ibid., p.96),而将现象也即自身显示者界定为“在作为礼物而产生的事物中的被给予性之褶子的打开”(Marion, 1997, p.102)。“褶子”这一词的法语是名词,不过其中蕴含着动作的含义,即“折叠”。被给予性之褶子与这种褶子的打开,这本身就是一种空间性的描述,而这种褶子及其打开的前提是存在自身显示与被给予性之间的间隔。对于这种间隔的理解是把握马里翁被给予性原则的关键因素。(参见尹兆坤,2021年)

对于这种间隔马里翁指出,“被给予者(le donné)和现象性(la phénoménalité)之间的间隔(l'écart)。……被赠予者(l'adonné)的作用是在其自身测量被给予者和现象性的间隔,现象性只有在‘接受’获得现象化(phénoménaliser)的范围内,或者在接受让被给予者被现象化的范围内得到完成。”(Marion, 2001, p.58)此处存在几个因素:被给予者、被赠予者、现象、自身,这种间隔的产生根本上来源于被赠予者的有限性,被给予者的自身给出与被给予者的现象化(自身显示)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被给予者自身给出的过程就是被赠予者接受被给予者的过程,马里翁将之比喻为“映现在屏幕上”(ibid., p.59)。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个阻力,这个阻力就是使被给予者自身显示,也即现象化,此处的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行发生的过程。不过由于这个间隔的存在,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并不一致,被给予者与现象性不一致。因此,正是由于这个间隔的存在,其被给予性的现象学才得以展开,一种作为诠释学的现象学才得以可能。(cf. Marion, 2020, p.40)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马里翁现象学的根本原则处是需要一个空间性的机制来运作的,也就是说,空间性实际上是被给予性原则的前提条件。

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之空间性不只体现在被给予性原则中,而且也体现在最为根本的现象即启示现象之中。马里翁被给予性现象学中的启示现象并不是一种宗教现象,而是其诸现象之一种,并被命名为“充溢现象”,此现象是被给予性原则最充分的体现。马里翁在其著作《被给予性与启示》中,详细地展开了对于启示现象的研究,为了在现象学上界定上帝之国的秘密之启示,马里翁提出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神秘之事能够使什么被现象化?那基于自身并且作为自身而自身显示的东西会从何种不可见者的深度中突然出现呢?(cf. Marion, 2016, p.63)第一个问题显然阐释的就是被给予者,为了理解这一被给予者,马里翁提到了保罗的三封书信,这三封书信分别对应理解被给予者的三个契机(moments),即智慧、圣爱、耶稣。在此,尽管马里翁已经一般性地指出不可见者的深度,但限于文章的目的,我们只关注圣爱中的空间性因素以阐释启示现象的空间性。马里翁抓住了保罗描述基督圣爱时的四个空间特征:“这种超出知识的圣爱的新知识具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特征:伟大的圣爱根据(宽度、长度、高度、深度)四个维度被描述,而哲学的智慧却绝没有超过三个维度(宽度、长度和深度)来描述空间。”(Marion, 2016, p.71)马里翁认为从三维到四维并不是保罗随意为之,而是有深刻的哲学内涵,他认为“三维空间只会让我们把那自身显示者看作客体,而(由四维所界定的)周围(空间)则要求我们体验充溢——也即圣爱的充溢”(ibid., p.72),在其中,“我”无须将那自身给予者现象化就可以去看,这是如何可能的呢?马里翁指出这种自身给予的圣爱唯有在基督之中才能够自身显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不同于三维空间的新的空间性在圣爱的启示现象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空间性不单纯在被给予性原则、在最源始的现象即充溢现象中占据根本位置;在圣爱所属的更广泛的爱洛斯现象中,空间性也占据重要位置。马里翁称现象学的三部曲都是在为《情爱现象学》作准备,黄作抓住马里翁自己的一处表达,即“爱洛斯(eros)现象之域,或不如说是现象性的爱洛斯域”,甚至提出,“马礼荣(又译马里翁——引者注)先生在《爱洛斯现象》(即《情爱现象学》——引者注)一书中所讨论的并不是作为一种现象的爱洛斯现象,毋宁说,通过它,他恰恰探讨了现象性的根本维度即爱洛斯域,以及该根本维度的开启者爱洛斯者问题”。(黄作,第41页)如果把此处的现象性替换成被给予性,那么我们就能很好地理解被给予性原则与爱洛斯的关系,即被给予性的根本维度就是爱洛斯域;并且如果把启示现象中的圣爱看作爱洛斯的一种,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启示现象与爱洛斯现象的关系,即爱洛斯现象是最为根本的现象。在马里翁对于爱洛斯现象的展开描述中,我们发现空间性实际上占据了至关重要的位置。首先,马里翁指出,“只剩下通过尾随它们(世界的所有领域)的三种享有特权的矩(moments)来简短地描述徒然及爱洛斯还原,那就是空间、时间和自身同一性”。(马礼荣,第55页)其中空间是享有特权的矩(因素),爱洛斯还原的空间表现为对于同质化空间的抵制,这一空间以“那里”标识出来,而这一“那里”实则由“别处”来规定(参见同上,第57页),是接受“别处”的“那里”,这种由爱洛斯还原所得到的空间是异质的。马里翁对空间性的描述不止如此,他在描述时间时,也提到“别处决定来到的那里和别处作出决定的那时”(马礼荣,第71页),在描述自我性时,他同样提到“那里”以及“别处”对于肉或者自我的规定性。由此,一种空间性的概念“别处”在爱洛斯领域中就占据根本的地位,我们可以说空间性在爱洛斯领域中是原则性的。

从被给予性原则本身,到被给予性现象学中最源初的现象,再到被给予性现象学中最源初的领域——爱洛斯领域,我们都可以看到空间性的表述,比如间隔、四维、别处等,这种空间性的表述是马里翁界定自己现象学的“操作性概念”,毋宁说,这是比被给予性原则更加根本的条件。不过,基于马里翁被给予性现象学的立场,所有这些空间性的表述根本上仍然需要被给予——“给予需要空间,空间需要给予”,因此空间性与被给予性在根本上纠缠在一起,从而构成对于根本原则的争执状态。不过在对此作出决断之前我们还需要主题性地探究作为原则的空间性。

 

作为原则的空间性与现象学的最终原则

 

上述研究主要依据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展开,我们在直观原则、存在原则与被给予性原则之中都发现了空间性。由此,空间性就不仅仅表现为以上诸原则下的现象学中的一种现象,而是在根本上提出了一种要求,即要成为第一哲学的原则。在现象学上关注空间性并将之提升到一个原则地位的是费加尔,他在其《不显现性》中描述了空间性(Raumlichkeit):空间性不是绝对的不显现物,也不是作为现象学主题之一的空间现象,而是“使显现物与显现得以可能的东西”(Figal, 2015, S.4)。在此意义上,空间性实际上就是现象学的原则。并且基于与马里翁非常相似的思路,他不仅指出了空间性作为其不显现现象学的原则,而且还在其他哲人如胡塞尔、海德格尔与梅洛-庞蒂那里获得了对这种原则的确认,当然费加尔认为他们在对空间性原则的认识上仍然是不完善的。为了充分界定费加尔空间现象学的位置,我们首先要追问其对于现象本身的理解是怎样的,进而要追问诸现象的原则到底是什么,这种原则是否立得住脚,以及与其他声称达到最终原则的哲学(如被给予性现象学)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费加尔对于现象的考察基于三个现象学家,胡塞尔、海德格尔和梅洛-庞蒂。费加尔将胡塞尔在现象规定中发现的显现与显现者之关联性看作一个普遍的结构(cf. ibid., S.58),并且认为海德格尔、梅洛-庞蒂在界定自己的源始现象时也遵循这一结构,当然对于现象性来说,更为根本的是如何规定这一关联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在胡塞尔那里是纯粹意识(ibid., S.62),在海德格尔那里是此在的存在(ibid., S.64),在梅洛-庞蒂那里是身体(ibid., S.66)。这三者在对现象的解释上皆不完善,不过通过考察这三种现象性的统一性结构,费加尔得出,它们实际上都处在关联中,而关联实际上都是空间性的,由此,取代意识、存在、身体,空间成为了现象统一的新规定,也就成为了新的原则。进而,费加尔指出,他们所提到的现象学的统一之物即意识、存在、身体实际上都是空间性的。当然他在处理海德格尔时是相对谨慎的,他认为海德格尔本人也在空间性地思考显现,如其澄明(Lichtung)、地带(Gegend)等思想;不过,费加尔认为海德格尔最终并未根本理解空间性。由此,他就在现象学中确立了其不显现的现象学或者其空间现象学的位置,这种现象学的根本位置处在与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等人关于现象学之根本原则的争执中。

费加尔对于作为一种原则的空间性的阐释,有意识地避免采用本质主义的方法,为此他特意采取了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而在具体进行对于空间性的展示时,费加尔则首先从哲学史上找到了可以体现其空间性原则的一个经典例证,他在对于柏拉图《蒂迈欧》的χώρα”(可译为“容器”)的阐释中给出了其对于一般空间性的阐释。曾是海德格尔用来阐释存在论差异、德里达用来阐释延异的重要概念,不过费加尔所关注的则是其源始的空间性的含义。费加尔指出,具有一般空间的三个规定,即地点(Ort)、宽度(Weite)、自由空间(Freiraum)。(ibid., S.54)正如海德格尔认为作为地点的东西可以为四重整体设置场所一样,费加尔认为在柏拉图的《蒂迈欧》中,从内容上来看,χώρα是能够或者已经接受某物(水、火、土、气)的东西,因此它具有地点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χώρα为所有的形式提供可能性,其本身却不是任何形式,在此意义上,空间具有自由空间的特征。此外,χώρα还有“宽度”这一特征。费加尔认为“宽度”包含了其他两个特征,在其中还可以看出分离性,在宽度或分离性中,我们可以理解他者或者外在性现象。费加尔认为所有的现象都可以在具有如此三种规定的空间性的意义上被“描述”,由此现象本身就是空间性的。(ibid.,S.76)

在这种历史性的阐释之外,费加尔还必须在现象性上明确指出空间性的位置。当然此处的“现象”指的是“空间可能性”(cf. Figal, 2015, S.77),而不是其现实性。这种可能物是指显现、显现者与关联的可能物,并且在现象关联的这三个因素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可能之物构成了现象的统一性条件。(ibid., S.79-80)而此处涉及的现象学“描述”,就是显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描述是一种作为空间性显现的被反思的显现(reflektierte Erscheinen),具体表现在,作为被反思的显现,它总是朝向一个那里,而它作为反思总是与被反思物处在分离之中,最后,这种显现要得以可能,还需要一个自由空间。由此,费加尔就在根本上指出其现象学的现象本质上是空间性的,现象性也就是空间性,并且作为现象学方法的“描述”依赖于空间性。

在此基础上,费加尔确定了自己现象学的任务,即“在空间的不可显现性中来描述诸现象”(Figal, 2015, S.75)。因此,他还基于这种空间性系统地阐释了诸显现者——物、生命,以及归属于人的这种特殊的空间显现方式——居住、思想,等等。比如他将身体的本质特征界定为空间性的可逆性(Umkehrbarkeit)(cf.ibid., S.156),用“中心性的这里”来界定人(ibid., S.160),用非中心性(Dezentralität)这一空间性术语来界定他人或者主体间性(ibid., S.171)。通过对于物、生命、人之生存方式的空间规定,费加尔进一步确认了不同于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的新的现象学原则,即空间性。

从对对象的基本规定、对这种作为根本原则的空间性的描述、对描述方法的界定以及对于整个现象学体系的描述出发,费加尔确立了一个以空间性为原则的现象学体系。尽管他并未声称空间性是最终的原则,也并未明确声称其现象学是第一哲学,但空间现象学绝非现象学的某个部分,而根本上就是对于第一原则的追问,在这个意义上,空间现象学就是关于第一哲学的。不过,如果在对象性范围内,被给予性与空间性的范围是一致的,那么被给予性与空间性在这一方面就都没有作为第一哲学的优先性。根据前述,我们已经证明了被给予性的空间性,那么在此我们是否同样可以证明空间性的被给予性呢?原则上,自身并不显现而作为现象之显现条件的空间性也需要被给予,也即被给予者被给予的条件也需被给予。反之,内在包含一个自身显示与自身给予之间隔的被给予性仍处于空间性之中,也即那首先被给予者也仍然是空间性的。

由此,空间性与被给予性哪一个是更加源始的,换句话说,哪一个才是现象学的最终原则,进而是空间现象学还是被给予性现象学才是第一哲学?这就成为了关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一个新争论。而之前意识、存在作为现象之现象化的条件,也可以与空间性及被给予性争执第一哲学的位置。在现象性的最根源处,我们仿佛碰到了一种共同作为现象化之条件的情形,并且我们在此难以辨别出哪一种是更加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如此一来,在关于第一哲学的争论中,难道我们必须得承认一种多元论的立场吗?然而第一哲学内在地就包含着对其原则之优先性和统一性的要求。费加尔提出空间性作为原则,内在地也包含这一诉求,并且他也明确地将其现象学在一种被建造的空间——概念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由此现象学的理性向度也就凸显了出来。(ibid.,S.239)空间性作为第一哲学是现象学向西方哲学的概念传统、理性传统的回归,这区别于被给予性哲学向神秘、宗教的敞开。

综上,本文首先在第一哲学的视角下,以被给予性与空间性对于根本原则地位的争执为线索,分别揭示了直观、存在、被给予性及空间性这些原则间的争执状况。恢复这些概念在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上的争议性,实际上让我们看到了西方哲学对第一哲学追问的持续性。尽管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充满了争议性,作为第一哲学的现象学还是代表了西方哲学的根本诉求。根据费加尔的说法,现象学最本己的东西不仅构成现象学的未来,而且它已经就是其过去并且也是所有哲学的过去。(cf. Figal,2009,S.44)正如海德格尔对于现象学所说,“高于现实性的是可能性。对于现象学的领会惟在于对其可能性的把握”。(Heidegger,1967,S.38)同样针对第一哲学,我们可以说高于现实性的是第一哲学的可能性。对于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进一步推进,可能需要我们返回一些基本的形而上学问题,比如同一与差异、一与多、整体与部分、时间与空间,等等;而在现象学上进一步取得突破的可能性,根本上仍有待于对西方哲学传统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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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23年第10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微信公众号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