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黄帝四经》的书名问题
所谓《黄帝四经》① 指的是1973年11月至12月期间,于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王堆第三号汉墓中出土的大量帛书中的数种。其正式称呼应该是《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因为在宽约
马王堆帛书出土后,最初的正式出版物都称《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四篇为《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如文物出版社1974年9月、1975年1月、1980年3月三度出版的《马王堆汉墓帛书(壹)》中均有名为《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图版与释文。但唐兰先生的论文《黄帝四经初探》[1] 给了学界以巨大影响,该论文将上述四种帛书比定为《汉书·艺文志》所见的《黄帝四经》。这里限于篇幅,对唐兰先生的论点不作详细引述,只想指出的是当今学界尤其大陆学界,大多数学者均支持唐兰先生的观点,在有关的著述与论文中已几乎不提《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这种说法,而是直接使用《黄帝四经》的名称。例如目前所出与这四种古佚书有关的释文都称其为《黄帝四经》,余明光先生有《黄帝四经与黄老思想》、[2] 《黄帝四经今注今译》。[3] 陈鼓应先生有《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4] 郑开、张慧姝、谷斌等先生共著有《白话道教经典——黄帝四经今译、道德经今译》[5] 等等。因此,《黄帝四经》在学界中已成为一个代替《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而广泛使用的通称。但也有不同意见,如魏启鹏先生称其为《黄帝书》,著有《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书〉笺证》。[6]②
二 《黄帝四经》名思想研究的必要性
马王堆汉墓帛书出土至今,已经有三十年了。关于所谓《黄帝四经》的研究已有多部著作和许多论文面世,这方面的研究似乎已经沉寂下去,不太引起学界的关心了。然而笔者认为在至今为止的大多数论著中,对《黄帝四经》的概念分析与结构分析上存在着大的缺陷,也就是说,对于《黄帝四经》中所见三大概念——“道”、“名”、“法”,过去只重视“道”、“法”而轻视“名”,对于《黄帝四经》的思想构造,只讲“道法”关系二元结构,而不讲“道名法”关系三元结构,对于《黄帝四经》的思想背景,只看到来自道家或法家的影响,而不看到来自名思想的影响。③ 因此,如果不能弥补上述的缺陷,就无法完整地把握《黄帝四经》的思想内含,就无法作出有实质意义的分析。因此,有必要专门从“名”的角度出发,再一次对《黄帝四经》的思想结构展开分析,看看能否得出新的更为客观的结论。《黄帝四经》中“名”的出现频率非常高,本文在此对那些不同语境中的“名”加以分类,这是对《黄帝四经》所见名思想加以研究的第一步工作。
笔者并不同意将所谓的《黄帝四经》看作是由一人一时完成的一部完整的著作,也就是说《经法》、《十六经》、《称》、《道原》虽然彼此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实又是各自独立的作品,它们有着各自的论述重点、思想倾向和表达方式。但从“名”的使用和论述来看,这四篇有着很多相通之处。在展开分析时,笔者既指出四篇中的相通处,又力争不将它们混同起来。在这四部帛书中,“道名法”三元结构得到最为完整表述的是《经法》,因此,笔者就主要以《经法》为分析对象。
在《黄帝四经》中出现了许多概念,除“道”、“名”、“法”之外,还有“天”、“理”、“刑”、“德”、“阴”、“阳”、“神”、“明”、“虚”、“静”、“素”、“度”、“极”等等。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些概念的意义、地位和相互关系,对《黄帝四经》的理解就一定会出现偏颇。例如,这四种帛书刚刚出土之时,受上世纪70年代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研究者只关注其中与“法”相关的思想,并将其看作是法家的作品。④ 也有一些学者为了支持其学术观点,过分强调某些概念而忽视其余的概念,例如一向持“道家主干说”的陈鼓应先生就力主《黄帝四经》是一部道家作品。⑤ 当然我们不能说其中没有法家或道家的思想倾向,但这样定性难免以偏概全。目前,大多数学者称《黄帝四经》中所见思想为“黄老思想”,较之将其简单地归为法家或道家,“黄老思想”或许是一个比较确当的名称。因为“黄老”曾是汉初流行的用语,它代表一种以道为主、兼融名法等各家的思想倾向,《黄帝四经》的确呈现出这种思想倾向。但“黄老思想”究竟发生发展于什么历史时期,先秦古籍中为何无人自称或称他人为黄老学派,所谓的“黄老思想”其宗旨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思想,主要代表人物是谁,其演变发展的过程如何?学界虽然在《黄帝四经》出土以前就开始讨论,但并无定论。⑥ 在《黄帝四经》中,只有《十六经》中出现“黄帝”,而未出现“老子”。用“黄老思想”去涵盖思想内含并不完全相同的四篇帛书是否合适,这都是需要反思的问题。所以和称《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为所谓《黄帝四经》一样,“黄老思想”或“黄老学派”依然只是一个模糊的学术框架,在暂时借用的同时,需要逐渐对其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也有学者用“道法”一词来概括《马王堆汉墓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主旨,如裘锡圭先生称其为“道法家”的作品。[7](P68—84) 日本学者金谷治先生和池田知久先生也均用“道法折衷”来表达这四篇古佚书的主旨。⑦ 使用“道法家”或“道法折衷”的说法是一种谨慎的态度,这表明《黄帝四经》中可探讨的空间很大。总之,不必急着为《黄帝四经》赋予一种确定的学派属性,首先要做的仍然是对其思想内含作更彻底的分析,本文就是从“名”的角度尝试做这样的分析。
前文指出,笔者认为在《黄帝四经》尤其在《经法》中“道”“名”“法”是三个最主要的概念,用它可以概括其主要的思想结构。也就是说,虽然在《黄帝四经》中出现的概念不止这三种,但并不是所有的概念都是重要的,各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并非是独立的、互不从属的。例如,“天”及与“天”相关的“天之道”、“天地之道”,还有“神”、“明”、“虚”、“静”、“素”等概念应该与“道”放在一起讨论。“刑”、“刑名”在有的场合与“法”意义相关,大部分情况下则是从属于“名”的概念。“道”“名”“法”这三种最重要的概念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关联,它们之间的关系根据情况不同,可以表现为两种图式,有时是三角形,即“道”居于上位,是最高范畴和出发点,“名”“法”居于下位,就“道”而言是平等的两端,视“道”为其存在依据。有时它又可以是一条平行的直线。“道”在最前端,“名”是从“道”到“法”的媒介和过渡阶段,“法”则是最终的手段。在《黄帝四经》中,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虽然是最高范畴,但并不一定是论述的焦点,尤其在《经法》中,不如说“名”、“法”二项即君主该如何把握“名”、“法”才是作者注目之重点。
至今为止也有多位学者对《黄帝四经》所见概念展开分析,如王博先生讨论了“道”、“天道”、“法”、“刑名”等概念。[8](P292—362) 芳贺良信先生对《经法》所见“刑”、“名”、“道”、“天”、“理”、“法”诸概念做了全面整理,并着重对“道”“法”关系作了分析。[9](P12—25) 蒋乐群先生专门对《经法》中所见“天”加以了分析。⑧ 这些论文虽各有可取之处,但共同的缺陷是未意识到三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尤其对“名”的意义、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而本文的重心与意义正在于此。
三 《黄帝四经》中“名”的分类
在此首先要做的事是考察《黄帝四经》中所见“名”及与“名”相关的概念有哪些意义。笔者以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数类。⑨
1.作名称解,如“名为……”。或作名声解。如下文所举“无名”、“名乃大成”等,往往作为一种结果的评价来使用。用例如下。这类意义在《黄帝四经》中非常少见,本文中不作讨论。
“功不及天,退而无名。功合于天,名乃大成。”(《经法·论约》)
“国举袭虚,亓(其)事若不成,是胃(谓)得天。亓(其)事若果成,身必无名。”(《经法·名理》)
2.生成论意义上的“名”。这种名并非具体的物名,只是从生成论的角度强调名(也包括形)本源于道,道是“无名”、“无形”的,由名形构成的世界万物均由道那里产生出来。显然这种思想来源于《老子》中关于“有名”、“无名”的论述。《黄帝四经》中这方面的阐述并不多见,有关描写仅见以下几处。
虚无刑(形),亓(其)裻(寂)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经法·道法》)
有物始[生],建于地而洫(溢)于天,莫见亓(其)刑(形),大盈冬(终)天地之间而莫知亓(其)名。(《经法·名理》)
无刑(形)无名,先天地生。(《十六经·行守》)
恒无之初,(通)同大(太)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湿湿梦梦,未有明晦。神微周盈,精静不。古(故)未有以,万物莫以。古(故)无有刑(形),大迵(通)无名。……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亓(其)名。人皆用之,莫见亓(其)刑(形)。(《道原》)
“是故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则(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不能为刑(形),独立不偶,万物莫之能令。”(《道原》)
以上数例,所述内容基本一致,以《道原》的描述最为详尽,《经法·名理》和《十六经·行守》只是在表现上较《道原》简略而已。在《黄帝四经》中“无名”“无形”只是作为“道”的形态而有所表述。相对而言,“名”“形”才是论述的重点。如《称》篇在文章开头即指出:
“道无始而有应。亓(其)未来也,无之。亓(其)已来,如之。有物将来,亓(其)刑(形)先之。建以亓(其)刑(形),名以亓(其)名。”
这里较之“未来”更关心“已来”,在“有物将来”之后“建以亓(其)刑(形),名以亓(其)名”,显然这是人的活动,而建立形名的活动又和给予对象以确定的位置相关。这种倾向从《经法·道法》中也可看出。
“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刑(形)名。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
这是说,“见知”(即认识把握世界)之道,在于采取虚无有的态度,如果采取虚无有的态度,那就知道,即便再小的事物,也必有它的形名。事物的形名确立了,则“黑白之分”即事物的性质特征、确定的位置、是非的标准也建立起来了。在《黄帝四经》中,一切论述的出发点看上去是从道开始,但实际上是从“名”开始的。
3.“执道者”“见知”天下之工具是“名”(包括“形”)。换言之,“执道者”利用“名实一致”的原理,通过“循名责实”的方法,去观察和把握政治的对象,并由此作出政治上的决策。这种作为政治原理的“形名”论,比较复杂,将另文展开,在此从略。
4.与秩序、准则、规范相关联的“名”,这也是政治意义上的“名”。然而研究者大多只注意到第三种名,忽视了这一类名,其实这类用法在《黄帝四经》中最为多见。有必要做详尽论述。例如《经法·道法》中有这样一段:
“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刑(形)名。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殹(也),无执殹(也)、无处也、无为殹(也)、无私殹(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经法·道法》)
这段话意为:“见知”(即认识把握世界)之道,在于采取虚无有的态度,如果采取虚无有的态度,那就知道,即便再小的事物,也必有它的“形名”。事物的“形名”确立了,则“黑白之分”即事物的特征、位置和是非标准也建立起来了。执道者在把握天下之事时,只要采取“无执”、“无处”、“无为”、“无私”的态度即可。到了天下有事的时候,这些“刑名”(作为确定的秩序、规范)、“声号”(作为政策、法令)就会自发地发挥作用。只要“刑名”(既定的位置、秩序)和“声号”(政策、法令)系统建立起来了,那就没有谁能逃得过它的控制和管理。这里的“刑名”是一个词组,不必将它当作“名”“形”相对的概念来看待,“刑”也罢“名”也罢,其实都是与秩序、标准相符合的姿态。⑩ “刑名”立的结果是“黑白分”,即天下万物之位置和姿态确定之后,是非也分明了。是非标准确定之后,“声号”即政策、法令系统才得以确立,从而使任何对象都无法逃离政治掌控之外。几乎相同的表述还见于《经法》的论约篇和名理篇。
“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亓(其)刑(形)名。刑(形)名已定,逆顺有立(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是故万举不失理,论天下而无遗筴。[故]能立天子,置三公,而天下化之,之胃(谓)有道。”(《经法·论约》)
“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见正道循理,能与曲直,能与冬(终)始。故能循名循理。刑(形)名出声,声实调合,祸〈福〉灾废立,如景(影)之隋(随)刑(形),如向(响)之隋(随)声,如衡之不臧(藏)重与轻。”(《经法·名理》)
对论约篇“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亓(其)刑(形)名。刑(形)名已定,……。”这段文字,有很多学者运用“形名参同”、“形名一致”的理论去解释,例如李承律先生是这样认为的:
“そこご、道をおさえて坚持するものが天下の政治を见るときには、必ず事の发生する最初の段阶を见极めて、(その结果)形(实际の状态)と名(名目)(とを突き合わせてこの两者が一致するかどラか)を明らかにすべきである。そラして、形と名を照らし合わせてこの两者が一致するかどラかが判明すれぼ、……”[10](P71)
执道者在观察天下政治时,必须看透事物发生的最初阶段,确知形(实际状态)和名(名目)(两相检核后是否一致)。在判明形与名两相对照是否一致之后,……(11)
如前文论述第三种名时所谈到的那样,用“形名参同”、“形名一致”的理论去解释《黄帝四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用在这里不合适,用“判明”去表达“刑(形)名已定”的“定”字,总觉得说服力尚不够强。与“形名已定”相类似的表达方式,道法篇中有“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那里的“定”、“立”就无法释为“判明”。其实,这两个“刑名”都表明的是与某种规则、规范相应的形态。也就是说,虽然文字中没有直接点明规则、规范,但其实已藏在语意的背后。对于论约篇的“执道者”来说,首先要作的事情是“审其形名”,对象之“形名”也就是其应有的位置和姿态“定”了之后,就可以获知对象是逆还是顺、是死还是生、是存还是亡、是兴还是坏,才能从事“立天子、置三公”的重大的政治决策。对于名理篇的“执道者”来说,“声”(也称为“声号”)之法令、号令来自于确定的“形名”,法令、号令再与“实”即实际政治活动相吻合,就能产生“福灾废立”之政治效果。
再来看以下这段论述。
“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天地之恒常:四时、晦明、生杀、輮(柔)刚;万民之恒事:男农、女工;贵贱之恒立(位):贤不宵(肖)不相放(妨);畜臣之恒道:任能毋过亓(其)所长;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变恒过度,以奇相御。正、奇有立(位),而名[刑(形)](12) 弗去也。凡事无小大,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经法·道法》)
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由天地之恒道讲到万民之恒事、贵贱之恒位。强调任何人都有他在社会中确定的位置和职责,显然是一种通过分职和分工,使社会等级分明、职责分明,从而使政治秩序井然有序的思想。这种思想与战国中晚期的法家思想及一部分的儒家思想类似,尤其是“畜臣之恒道,任能毋过亓(其)所长”的说法与《韩非子》为代表的典型法家思想接近。
文章后半部分介入“形名”。所谓“变恒过度,以奇相御。正、奇有立(位),而名[刑(形)]弗去也。”即当井然有序的“正”的格局被破坏时,就会出现“以奇相御”的局面,这时要做的是,使“正”“奇”各就其“位”,不致相妨。“名形弗去”,意味着规定的位置、既定的姿态不能丧失。(13) 所谓“逆顺死生,物自为名”指的是对象物自己可以根据规定的位置、既定的姿态替自己作出是非判断,并确定其命运。所谓“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也是同样的意思,即在规定的位置、既定的姿态建立起来之后,对象物就可以自发地处于规定的正确位置,做出正确的行为。
通过明确的社会等级和分工,使社会井然有序之政治理想,在《荀子》、《管子》、《韩非子》、《尹文子》等不同思想倾向的文献中都可以找到。《黄帝四经》的特点在于将这一理想与“形名”挂起钩来,就是说这里的“形名”不仅仅表达的是事物的“形态”、“名称”这类一般的意义,而且有着特别的意思。它是与“恒常”、“恒事、“恒位”、“恒道”、“恒度”这类标准、规范相符合的“恒形”、“恒名”。《黄帝四经》虽然没有“恒名”之说法,但如后文所示,有“正名”、“恒形”。(14) 政治理想的实现在于最初阶段先确立“正名”“恒形”,然后天下所有的人、所有的人事活动均以此“正名”“恒形”为基准、规范,并且通过“正名”“恒形”自动自发的作用使“万物”自然而然地进入到规定的正确的位置,这才是《黄帝四经》所欲论述的重点。
从以上这段文章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以下两项内容。其一“形名”也可叫作“名刑”,这种位置的颠倒,正反映出“名”和“刑”在当“规定的应有的位置”解时,两者并无主次差异。《十六经·观》中出现有“正名修刑”、“正名施刑”,从上下文看,都是颁施法令的意思,“名”、“刑”在此都代表法令。总之《黄帝四经》中的“名”和“刑”看不出类似《尹文子·大道上》所云“名也者,正形者也”、“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那样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黄帝四经》好象对“刑”与“名”两者彼此关系的论述也不是很关心,看不到类似《尹文子·大道上》所见“名以检形、形以定名”,“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之类的论述。其二,正因为两者有共通之处,都能看作是“规定的应有的位置”,所以可以用一个“名”字来代表“形名”二字,如这里的“物自为名”,《十六经·成法》的“以守一名”、“循名复一”等等。把《经法·名理》之“天下有事,必审亓(其)名。名□□。循名循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与《经法·论约》之“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其)刑(形)名。刑(形)名已定,逆顺有立(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相对照,看得更为清楚,审“名”就是审“形名”,“名”确立了,是非判断的标准也确立了。
5.用“名”来表示职分、职守。这类“名”的意义其实是“规则”“准则”意义的延伸,只不过较具体化了。
“分之以亓(其)分,而万民不争。授之以亓(其)名,而万物自定。不为治劝,不为乱解(懈)。”(《道原》)
这段话与上引《经法·道法》非常类似。这里的“名”与“分”相对,非常清楚地表示出“名”就是名分、职分的意思。但在《黄帝四经》中这类例子并不多见,未出现类似《吕氏春秋·审分》所说“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方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不审名分,是恶壅而愈塞也”那样的通过察实审名以正名分的论述,其原因在于《黄帝四经》主要话题并非御臣之术。
四 余言
根据以上对“名”之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帝四经》中的“名”的作用与“法”相近,都可以同“秩序”、“法则”关联起来。笔者曾对《经法》中的“法”作过分析,认为它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对统治者具有参照意义的物理性法则,如天地四时的运行之道和“墨绳”、“尺寸”、“权衡”、“斗石”、“度量”等自然标准。一是统治者人为制定的、希望能在政治场合迅速发挥效能的政策、举措、法令、号令。[11](P21) 不管怎样,这两种都是具有客观性、绝对性、必然性、有效性的规则。“名”显然和这些性质相关,所以“名”“法”对应在《黄帝四经》十分多见。
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名”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与“法”对应,这一点笔者在博士论文《中国古代における“名”の政治思想史》中做了探讨。(15) 那么,在《黄帝四经》中,“名”和“法”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为何要既谈“法”又谈“名”,作为都与规则相关的概念,两者在作用和机能上是如何分工的,这是个几乎无人论及的问题,笔者将在其它论文中作集中讨论。
(原载《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