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宫志翀】经史之间的冢宰形象

作者简介:

宫志翀,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杰出青年学者,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研究领域:儒家政治哲学、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经学。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等刊发表论文10余篇,整理曹元弼《孝经郑氏注笺释》《孝经学》,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同书》校释、疏证与研究”。

 

摘要:冢宰形象是中国经史传统中的一个知识纽结,文章重审了它的起源、演变与影响。就周代史实而言,官制的中枢是卿事寮,其中由司徒、司马、司空分工合作;宰是君的私臣,西周末期开始代行君命,但从未进入官制。战国形成的《王制》和《周礼》两种政制构想中,冢宰的地位职任差别很大,体现了不同的政治理念。《王制》三有司为三公总领百官,冢宰仍属私臣而兼制国用,反映了尚贤重民、公私分际的理念。《周礼》中的冢宰则于诸侯、百官、民人无所不统,是绝对君权的体现。三公制与冢宰制以不同的方式进入了后世的政治制度,通过剖析这一历史侧面,可揭示出经与史的区分和互动。

关键词:经史;冢宰;三公;王制;周礼

 

冢宰在官制中的地位与职任,是传统经史之学的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孔子的一句话“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论语·宪问》),打开了想象冢宰形象的空间。在现存战国至两汉文献中,有多种冢宰形象的刻画。其中又以《周官》的刻画最为详细,推重最高。经刘歆至郑玄等人的解释,《周官》变身为“周礼”,亦经亦史。故后世视这一冢宰统领的六官系统为周制本身,成为了官制沿革的精神源头。(参见杜佑,第467、520-525页)

然而在这条经史交汇的脉络之外,儒家还有对冢宰的另一类想象,它保留在《王制》及《白虎通》中。《白虎通》几乎吸收了《王制》的全部内容,并指出了《王制》和《周礼》冢宰职任的不同。其实认识到这一点并不难,但郑玄处理二者差异的方案,笼罩了后世学者的视野。郑玄以不合《周礼》者皆为夏殷制(参见《礼记正义》,第565页),由此,两种冢宰形象的差异变成了殷周官制的历史演变。直至晚清,在区分今古文的意识下,廖平、康有为、皮锡瑞、蒙文通都注意到两种冢宰形象及其政治理念的差异,但揭示尚不够明晰。(参见《廖平全集》第1册,第29页;《廖平全集》第5册,第171页;康有为,第41页;《皮锡瑞全集》第4册,第620-621页;《蒙文通全集》第1册,第289、294页;《蒙文通全集》第3册,第313-320、364-367页)

冢宰形象之所以在经史传统中受到重视,是因为它作为一个重要官职,牵连着儒家整体的政制构想。同时,冢宰形象的起源、演变与影响,也是经典世界与历史世界的互动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更明晰的视野区分经史,重审冢宰形象的源流,也透过这一案例剖析经史传统的特质。

 

一、周制的背景

 

本节先说明周代政制的基本架构,以及宰最初的地位、职任及其变化。周代政体是君主主导下的贵族议政制。周王之下有一贵族执政群体,由他们领属百官行事,这一贵族执政群体常被称为大保、大师,但这是执政之美誉,不是官职。(参见张亚初、刘雨,第1-8页)真正的行政中枢是卿事寮。由执政公卿总领,主要官属为三有司:司土(司徒)、司工(司空)、司马。司土主教民耕作、征发徒役,司工主经界土地、营造公共工程,司马主军事相关事务。(同上,第8-26页)三有司的设置是从周王室到诸侯国的基本官制结构。(参见顾栋高,第1040-1059页;童书业,第171-172页)

宰则最初是王的管家。宰之名商代就有,甲骨文作,由“宀”“”组成。“”本象刑刀,引申为执刀屠割之义,在“宀”下,意味着奴隶在屋下杀牲之义。殷周时杀牲是为了供奉祭祀与宴饗,故宰字也就引申指筹备祭祀、宴饗的家奴总管。文献中最早的宰是伊尹,战国时仍流传着“伊尹为宰”“以割烹要汤”的故事(参见《孟子·万章上》《韩非子·说难》),亦可验证宰的最初职任。

西周金文中宰的材料不多,不过研究者发现,它的称号与职任有两个层面的变化。首先,西周皆称宰,东周(一说西周晚期)始出现大宰;且周王室皆称宰,诸侯多称大宰。(参见张亚初、刘雨,第40页)经典文献的记载也显示出类似区别。例如,六经中直称宰者皆周王之宰,唯有《诗·小雅·十月之交》“家伯维宰”一处,《春秋》四处,包括隐公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桓公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僖公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云云、僖公三十年“天王使宰渠伯纠公来聘”。而大宰多出现在《左传》《国语》中,它们取材自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史。《左传》言大宰(冢宰)有23次,涉及的人物包括鲁公子翚“将以求大宰”(隐公十一年),宋大宰督(桓公二年、庄公十二年),楚大宰子商(成公十年),宋大宰向带(成公十五年),郑大宰石(襄公十一、十三年),宋大宰皇国父(襄公十七年),楚大宰伯州犁(昭公元年),楚大宰薳启疆(昭公元、七年),郑冢宰子皮(昭公元年),楚大宰犯(昭公二十一年),“周公为大宰”(定公四年),吴大宰嚭(定公四年,哀公元、七、十二、十三、十五、二十四年),吴大宰子余(哀公八年)。《国语》言大宰两次,分别是大宰文公和大宰忌父。尽管《春秋》中的四条属于春秋时事,但孔子书宰而不随时俗之大宰之称,当是遵守周史书法的表现。至于周王室称宰、诸侯国称大宰,当因周王有大师、大保执政公卿,故宰不得称大,诸侯虽亦有世卿辅政,但卿多任具体官职,且无师保之设置,故尊君之家臣为大宰。

再者,金文显示,西周晚期周王的宰开始介入政治。宰开始担任册命官员时的傧右一职,这一官职本应由比受册命者高一级的官员担任,此外宰还能代王赏赐臣下。(同上,第41页)经典文献也可佐证,例如《云汉》《十月之交》都已将宰、膳夫、趣马等私臣与卿士、司徒等并称。再如,《春秋》四次书“宰”,也是代表周王赠赗、聘问、会盟。这些私臣是周王越过执政公卿和行政有司,实现其意志最直截的方式。故宰介入政事,实质是王权扩张的重要表征。不过,它仍只是一种制度外的便宜途径,宰仍未进入正式官制,也不可能高于执政公卿和三有司等。

春秋时期诸侯国的大宰亦如是。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公子翚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昭公元年赵孟赴郑结好,向郑子皮赋诗讽喻,后谓“武请于冢宰矣”,都表明大宰掌握了很大的政治权力。然而,它的职任仍不离于祭享礼仪等事,赵孟之所以请于冢宰子皮,正因为他负责宴饮的礼仪筹备。即使如此,三有司仍是诸侯国官制的基本架构,顾栋高已指出,大宰仍非各国最要之职。(参见顾栋高,第1034-1037页)并且,诸侯国君之下还有世卿组成的辅政集团,以三有司为首的各国要职大多由他们掌握。(参见童书业,第99、361页)虽然在卿士争权的过程中,出现一执政贵卿,不乏有人居大宰以执政,如桓公二年华督杀司马孔父与宋殇公,《左传》谓其时为“大宰”,“遂相宋公”,又《国语·齐语》“桓公自莒反于齐,使鲍叔为宰”,但权力总归是在人而不在职。

以上,我们依靠出土材料和传世史料归纳出宰在周代历史中的最初形象。不过,《论语·宪问》中孔子的一句话打开了想象冢宰形象的新空间。在解说《尚书》“高宗谅阴,三年不言”时,由于认为天子亦需服三年丧,三年间的政务似有荒废之嫌,故孔子谓“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这句话的关键在如何理解冢宰与百官的关系。《王制》和《周礼》给出了不同的构想。

 

二、《王制》中的三公与冢宰

 

有研究指出,《王制》体现出一种制度生成的文本脉络。(参见吕明烜,第85-89页)例如在叙述官制时,司空、司徒、司马、司寇四章构成递进关系。其实,无论金文、经典记载还是后世职官的比附,司空都不如司徒、司马尊贵。(参见张亚初、刘雨,第8-24页;《礼记正义》,第170-171页;《周礼注疏》,第37页;《汉书·百官公卿表》;杜佑,第515-519页)可见《王制》叙官非以尊卑论,而是考虑各种政事之间的层次。首先,司空平治水土,度地制邑以使民安居乐业,其末言:“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工,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由此过渡到下章司徒的职任。司徒主道德教化,教化的制度基础是学校,此一章详论教学、选士之方。末言“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过渡到司马章。司马论材授职,兼有黜退之权,经其举任或黜降,百官各得其所。最后,司寇掌正刑明辟,将罪恶之人排除在外。

用这种方式,《王制》象征性地完成了百官的设置。其中“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三三相成显系理想设计,而从下文言年终“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来看,三有司就是天子的三公,总领百官。这一构想还广泛存在于《尚书大传》《韩诗外传》《春秋繁露》《说苑》当中。至于其中的政治理念,《白虎通》解释称:

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虽至神,必因日月之光;地虽至灵,必有山川之化;圣人虽有万人之德,必须俊贤。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顺天成其道。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别名记》曰:“司徒典民、司空主地、司马顺天。”

这表明,君主不是无所不能,必须有贤能的辅佐。三公分职各主天、地、人之一,共同支持王者贯通天地人的使命。这些解释的背后,又是儒家对周代政制的理念突破。首先,三有司从行政官僚上升为与王者参论政事的三公,取代了世袭贵戚,符合儒家贤能政治的精神。而且,伴随着三有司为三公,民政民事成为政治的首要责任,符合儒家“方制海内,非为天子,列土封疆,非为诸侯”(《汉书·谷永传》)的政治设想,以及“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白虎通·封公侯》)的宗旨。

冢宰没有出现在《王制》叙述官制的一节,它出现在历叙朝聘巡守、征伐田猎、国用祭祀之礼等段落的末尾。这些主题也是环环相扣的。首先,天子巡守和诸侯朝聘黜陟是为了统一政教风俗。进而,若诸侯有变乱不从者则天子征伐之。因为田猎自古有军事演练的性质,故上接征伐,而田猎的捕获用于祭祀和宴饗等礼仪,故下接祭祀。并且,田猎须按照时节进入山林,这就引出节用制财之义,冢宰就在田猎、国用、祭祀三者构成的背景下出场。这也符合宰最初从执刀杀牲者,到筹备祭祀宴饗的管家的形象演变。

《王制》论冢宰职任,可分为三个小段: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第一、三段是制国用之法,尤其第三段是对第一段“三十年之通”的补充解说,故廖平将其作为第一段的“记”。(参见《廖平全集》第5册,第116页)所谓“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是以三十年的平均收支为标准,核算本年的收成,有余则积蓄,不足则赈济于民。这是安民富民的良策。并且,以此为基准,制定来年的耕作面积和政事支出,这就使冢宰的职任与整个政务系统有了联系。如果说政务系统如同机器运转,冢宰掌握的财政支出,就是调控机器运转的仪表盘。这是很大的权力,但我们必须强调,这不是冢宰可以专断的权力,因为“三十年之通”代表着农业生产规律的限制。

至于冢宰兼管财政的原因,从第二段言丧祭的用度规格可以看出。他是天子的管家,需筹备各项礼仪。天子的丧祭等礼仪不是他的私家事务,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故用度需从国用支出。尽管如此,冢宰仍不能进入官制系统中。这表现在《王制》下文所言年终考计之事,冢宰的第二次出现:

天子斋戒受谏。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斋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斋戒受质。

从以上流程来看,冢宰在三公领属的百官序列之外,他的属官只有司会一人。皮锡瑞已指出,冢宰与三公百官的分途,在《白虎通》中也得到呼应。《白虎通》论三公之职在《封公侯》篇,冢宰问题只是在《爵》篇最末论天子服三年丧问题下附及而已。并且在那里,除了依据《王制》,还依据了《王度记》:“天子冢宰一人,爵禄如天子之大夫。”《王度记》是《大戴礼》的佚篇,考其篇名与遗文,当是与《王制》类似的制度文本。其言冢宰“爵禄如天子之大夫”,“如”字很关键,表明只是比照大夫的禄位,不是正式的大夫。(参见《皮锡瑞全集》第4册,第621页)

综上,《王制》构想的政治制度中,首先,三有司位居三公,为百官首领。冢宰并未进入官僚体系,他的职能是核算每年的财政收支计划,这是他作为天子的管家,掌管天子的丧祭诸礼仪的筹备用度而延伸出的职任。他掌握的国用收支,以保障民生安足为首,进而调节政务系统的支出。我们看到,三有司为三公和冢宰节用制财这两方面,都根源于儒家选贤与能、安民教民的政治理念。这与西周晚期以降的政治现实有所区别,彼时宰的职任显赫反映出王权的扩张,或政出大夫、陪臣,经权力斗争而形成贵卿一人执政,又或形成了王权国家的官僚制。

我们不妨尝试还原,《王制》和《白虎通》所代表的儒家群体,如何理解《论语·宪问》“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的场景。首先,天子居丧期间“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政事一仍前王法度。再者,三公分担王者天、地、人之职,总领百官各循旧轨。最后,国用之道“以三十年之通量入为出”,即遇凶旱,国有蓄积以周赈于民。是故,所谓“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非是冢宰执政总摄百官,而是平日三公领属百官,于岁末向冢宰会其成、计其用,通过冢宰将一年的国用汇报给天子,使天子知晓政务的基本情况。

 

三、《周礼》中的冢宰形象

 

将冢宰设想为在上统驭百官的形象,在《周礼》之外还有《荀子·王制》《大戴礼记·盛德》两处。但两处都只是一句宽泛的概括,且在它之上还有更高的辟公、三公与王参论政教。只有在《周礼》中,冢宰才是联结王与百官的唯一人选,也只有《周礼》真正以制度化的方式,完成了“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的另一种想象。

不过,宰作为私臣的传统也保留下来。这就使得《天官》一篇实际包含冢宰的两类职任。这又对应着该篇中它或被称为“冢宰”、或被称为“大宰”的不同。根据郑玄的归纳,一类职任是总摄《周礼》的三百六十官职,称“冢宰”;另一类是领属天官六十,近侍于王的专职,称“大宰”。(参见《周礼注疏》,第1、8页)这两种职任的区别与关联,是我们理解《周礼》冢宰形象的钥匙。

设官分职是《周礼》的核心理念。它以事与职为范畴,将政务划分成不同部分,各由一套职官体系掌管。但此系统中冢宰是一例外。就与司徒、宗伯等分职而言,冢宰掌六典之一的治典,但治典的实质又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他既在分职意义上属于六典之一,而实际职责又是总摄群职、佐王治政,成为官制系统的枢纽。突出后一层面是冢宰职一章的重心。

《周礼》先列举冢宰职任十条,后描述其一年内常行之事,前后照应。十条可归纳为四类。首先是“以八法治官府”,即全面掌控官僚体系。根据小宰职对八法内容的详细解说,官属至官法六者涵盖了官职的划分、统属与合作,是官僚体系的建立机制;官刑、官计二者是官僚体系的考核机制,后文叙冢宰于正月“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呼应了官刑这一方面;于“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呼应了官计这一方面。

再者,冢宰还能管理诸侯、畿内贵族与天下民人。诸侯与畿内贵族皆属君位,冢宰对他们的管理一方面体现在,于正月布政时,向诸侯申敕六典,向畿内贵族申敕八则。六典、八则是纲领性的原则或措施,尽管由冢宰所掌握,但实质是王命的传达。另一方面,冢宰还可为诸侯“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对畿内贵胄“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即将各地的治理权力编织成一个相互领属、辅翼、监督的统系。至于民人,“以八则治都鄙”覆盖了畿内之民,“以九两系邦国之民”是设立诸侯国的各级官吏统理民政。六典、八则、九两诸法虽不如治官八法细密严明,但划分层级、建立统系的思路仍与之一贯,目的在于上统于王者。

进而,他还有教谕、赞导于王的职责。冢宰职有“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两则,后文言冢宰“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王眡治朝,则赞听治。眡四方之听朝,亦如之”,应是此类“诏王”的场合。观察八柄、八统的内容,尤其“柄”“驭”二字有战国思想色彩,它们是君主驾驭百官万民的统治技艺。全面参知政事的冢宰,无疑是最深谙此道者。可以想象,若在新君治政之初,冢宰必会成为新君的政治监护人。

最后,制国用的职任在《周礼》中得到了细化。冢宰职有四条“以九职任万民”言制民生业,“以九赋敛财贿”言赋敛种类,“以九贡致邦国之用”言诸侯贡赋种类,“以九式均节财用”言王者日用、礼仪的规制。为此还给他配置了不少属官,如大府等掌蓄积财物,职内等掌收支账目,司书掌贡赋的版图档案等等。司会仍是他最重要的帮手,据郑注,冢宰只负责王室的日用和礼仪支出,诸侯、贵族、百官的财用都由司会统计,再向冢宰和王汇报。(同上,第51-52、219-220页)

通过上述分类梳理我们看到,冢宰的权力覆盖了政制的各个环节,尤以治官之法最为繁密深入,冢宰还能通过财政权周知政治的运转情况。并且它还是王身边的参谋、劝诫者。然而,一个明显不符《周礼》设官分职精神的现象是,承担如此繁重的政务,冢宰的帮手却很有限。天官六十当中,能佐助他处理政务的只有两个群体。一是自大府至职币九个官职组成的财政机构,由司会和大府领属。另一便是小宰和宰夫领属的治官考绩的机构。这两个机构承担着上述四类职任当中最理性化的两个:治官之法和制国用之法。他们加上冢宰总共也只有十二种官职,仅占天官之属的五分之一。

至于天官的大部分职属,贾公彦已点明,自宫正至夏采等都是王的私家臣仆,负责王家的宫室、饮食、疗疾、酒肴、出行、妇功等具体事务。(参见《周礼注疏》,第10页)他们作为冢宰的属官,组成天官的主体,反映出冢宰作为管家的职任仍占大部分。实际上,冢宰章叙述一年常行之事的部分,有大量筹备祭祀、丧葬、朝聘、会同之礼的内容,细致入微。这是他专职专任的日常工作,无疑需要各类小臣的佐助。所以,尽管冢宰一章意欲突显其无上的威权,但置于天官一篇的整体结构来看,统驭一众王室私臣的管家,仍是其身份的底色。

可以说,冢宰的双重职任体现着《天官》一篇的命意和《周礼》的政治理念。表面上,冢宰是百官首领,政事皆经他报知于王。但从私臣身份看,冢宰是传达王的意志的使者。冢宰统领诸侯、百官、民人的权威,实质就是在政制中设置一个职位,使王的意志得以全面贯彻。这又需结合《周礼》另一重要特征来理解。通常很难注意到,《周礼》这部书以百官职事为中心,关联出诸侯、卿大夫、士、民人各阶层,唯不明言天子的职权。表面上,《周礼》中天子是缺席的。但汉代古《周礼》说有“天子无爵,同号于天,何爵之有”的观念,与孟子至汉代今文学的“天子一爵”说针锋相对,旨在将天子超拔在诸侯、卿大夫、士等爵位之上,确立君主的无上权威。(参见陈寿祺,第198页)其实,古《周礼》说的文本依据,不在该书的条文细目中,而在天官一篇的结构与旨意中。“同号于天”与天官率皆王的私臣,提示出天子就是《周礼》中作为“天”的存在。天官的命名与其高于五官的地位,都源自天子本身的无上尊威。故冢宰总摄政事的职权,也是天子绝对权力的映射。

总之,《周礼》拓展了“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的另一种理解。它既可想象为王授权冢宰听政三年,也可想象为王虽居丧,仍可通过冢宰向百官传达命令,实质都是间接听命于王。它与西周末期以降大宰介入政事、战国时期王权官僚制国家中“相”的兴起,有着显著的呼应。

 

四、进入历史的三公制与冢宰制

 

通过上两节的剖析可知,《王制》和《周礼》的冢宰形象都不同于周代的历史原型,有着明显的思想建构特征。这背后则是二者主导的价值理念不同。在此意义上,经典超越了三代的史迹。然而,这些价值理念的意义何在,相互关系如何,这些问题又需置于文明史转进的脉络,也即经典对后世历史的影响当中去考察。

先看三公制。三公本来是战国人对辅政者的一个泛称,并无明确分职。(参见徐复观,第185-190页)《王制》以三有司为三公是理想建构,但战国史最终落在秦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三公。至汉武开经术入仕之途,儒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构想,开始浸润汉所承袭的秦制。就三公名号言,自武帝元狩四年置大司马(太尉职),至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再到哀帝元寿二年更名丞相为大司徒,逐渐完成了对秦三公制的儒家化。(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不过制度史研究也指出,伴随着这一过程的是,丞相总领百官的大权被一分为三。至东汉虽沿袭三公之称,但他们一并被架空为论道之官,备员而已。(参见《后汉书·百官志》)况且,丞相与司徒、太尉与司马的职任还属近似,御史大夫则与司空职全无涉,更名后仍行其监察职事。可见,政治本身并未完全受儒家文化的规约。

事实上,战国以来官制的演变有着一贯的历史线索。战国时期,与三公从泛称到充实的过程并行的是“相”从观念、故事落实为官职的过程。(参见黄汝成,第1364-1365页)当时流传着大量贤者相君治政的故事,既有三代史迹的重述,也有当时变法事迹的美化,它们是王权国家崛起的思想产物。相君者为百官之长、变法革政,在建造一个更强力的国家的同时,也完成了君主的集权。这种君支持“相”者变法,“相”者为君收摄利权的过程,以战国各国皆设“相”职统领百官为终局。

从政制架构来看,丞相上承君意,下理政务、总百官。但是,它职任的重心仍是传达君命、出谋定策,而不是作为百官的代表。丞相职权附属于君主的性质,在越强势的君主统治时表现得越明显,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观“相”之一职贵显的历史过程、形成机制与实际职任,都与《周礼》中的冢宰形象若合符节。官制史研究已指出,战国至魏晋这一阶段的官制衍生过程中,设立“相”职是一个标志性的开端。此后,由亲信者参知政事,到为其设官立职,终壮大为政制的中枢机构,是官制衍生的基本机制。(参见严耕望,第3-4页;安作璋、熊铁基,第3-4页)事实上,《周礼》的冢宰形象所体现的政治理念与制度,已经预示了这一机制。所以我们不妨即将这种机制称为“冢宰式机制”。

这样命名的意义能够揭示历史的发展脉络。它向前关联着西周末期宰介入政事的历史,向后贯通了汉以降官制的壮大过程。在前述丞相的三公制饰以三有司之名的同时,汉武帝也开始擢取严助、主父偃、朱买臣等人予以侍中、中常侍、散骑等私属官,入值禁中,在左右顾问参谋。(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班固,第3253页)这些心腹奉意承事,又才辩捷给,在朝堂上数诎丞相及大臣。组成了围绕在君主身边的中朝,压制三公领属的外朝。当政务悉决于上,武帝亟需人才帮他管理行政文书,这就壮大了尚书一职。是时奏议简牍遽增,武帝任用中朝近臣替他先审阅评议文书。(参见《晋书·职官志》)至霍光辅政时,他总揽朝政的方式便是“领尚书事”(参见《汉书·昭帝纪》)。通过把控这一决策权力,霍光成为了昭帝的政治代理人,向三公、百官发号施令。此后,尚书逐渐侵占丞相、御史大夫任用官吏、监察诛赏、参知政事等权力。至元帝时,萧望之已称:“尚书百官之本,国家枢机”(《汉书·佞幸传》)。成帝时增补了尚书员数,明确了五种分曹职掌,复用士人充任,使尚书成为了独立的行政机构。至光武帝政不任下、总揽权纲,尚书便替代了三公,东汉时期“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后汉书·仲长统传》)、“尚书见任,重于三公”(《后汉书·陈忠传》)之说屡见。

此外,后世三省制的另外两个机构,中书与门下的形成与壮大也源于这种机制。武帝以宦官为尚书,即称中书,中书专权在元帝时就出现。石显为中书令,元帝“以显久典事,中人无外党,精专可信任,遂委以政,事无大小,因显白决。”(《汉书·佞幸传》)“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皆阿附畏事显,不敢言。”(《汉书·王尊传》)至于中书从尚书中独立出来,则又因魏武专政、魏文篡位而成。门下省由侍中一职转变而来,严助、朱买臣等皆以侍中职而诎责公卿。西汉时侍中大多由外戚、功臣武士子弟、文学侍从三类人充任,皆与君主有某种私人性关系。门下省的真正壮大又在中书省之后,为北朝所重。(参见严耕望,第86-87页)

总之,在中朝制度的土壤之上,尚书、中书、门下得以设立、壮大进而占据中枢。侯旭东区分了礼仪型和信-任型两类君臣关系,前者是行政官僚群体,后者是皇帝身边的私臣,这对应着中外朝之分。(参见侯旭东,第12-16页)并且,存在着从信-任型向礼仪型君臣关系的不断转化:近臣获幸介入政事,久之为其设立官职机构,但行政事务自身的理性化需求,势必会将官职机构巩固为制度性力量,与君主产生分歧,使君主再任命私臣,以越过官僚体系。可以说,“冢宰式机制”成为了古代政治中的一种结构性的存在。它的实质是不断保持王权的集中,以支配官僚体系。

并且,称这一机制为冢宰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执政近臣就经常被称作冢宰。这是经典符号渗透进政治文化的另一侧面。例如,西汉最著名的两个冢宰就是霍光和王莽。霍光侍从日久,深得信任,为武帝托孤之臣。《汉书·叙传》云:“孝昭幼冲,冢宰惟忠”,《魏相传》云:“自后元以来,禄去王室,政繇冢宰”,皆指霍光言。王莽依附元后得势,至哀帝死,二人选立幼弱平帝,王莽独揽大权,更不断为自己加封。元始四年自封“宰衡”是他篡位计划的重要一步,他要求被授“宰衡太傅大司马印”(《汉书·王莽传》),“位在诸侯王上,百官统焉”(《汉书·孔光传》)。至明年他在明堂仿效周公受九锡之命未久,平帝即离奇死亡。其实,《周礼》中冢宰有教谕王者的职权,就已经预示出:为集中君权而设立权力代理者与代理者的僭越,是一体两面。总之,从官职和人物两个方面看,《周礼》的冢宰形象都堪为战国至魏晋历史的一个思想先兆,它准确地预见到了新型王权官僚制国家某些核心的政治需求。同时这段历史过程也是《周礼》被纳入经典体系的重要背景。

不过,三公制及其价值理念也并非就此沉寂。一方面,汉代始终有儒者挺身而出,批评君主总揽大权、任用近臣外戚、褫夺三公职权等。例如,盖宽饶讥切武帝“以刑余为周召”(《汉书·盖宽饶传》),萧望之亦谏言罢中书宦官,以通明公正者任尚书职。(参见《汉书·佞幸传》)又东汉陈忠言:“尚书决事,多违故典,罪法无例,诋欺为先,文惨言丑,有乖章宪”,主张恢复“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的三公制。(《后汉书·陈忠传》)另一方面,三公制真正重要的是分职任贤、公私分际的价值理念。实际上,随着三公制的长期主导、经学融入汉代政治文化等历史进程,这些价值理念已经深嵌在官僚体系的运转逻辑当中。“冢宰式机制”的不断产生,是为了支配官僚体系,但它自身的悖论在于,冢宰式人物和职位一旦确立为中枢机构,就不可避免地要官僚分职、理性运转,脱离君主意志,逐渐由师儒充任和主导。以尚书为例,成帝四年为尚书台增员分曹,标志其成为行政中枢。而成帝即位之初,就任用传小夏侯之学的太傅郑宽中领尚书事。郑宽中殁后,谷永称赞他:“严然总《五经》之眇论,立师傅之显位……参冢宰之重职,功列施乎政事”(《汉书·儒林传》)。此称郑宽中为冢宰,固然是对他辅政重臣地位的承认,事实上“每少帝立则置太傅录尚书事,犹古冢宰总己之义”(《晋书·职官志》)也是东汉的惯例,以师儒居冢宰位达成了两种政治理念的和解。此后战国至魏晋的官制衍生,从丞相制到三省制有一贯的历史逻辑,也不断经历着理性分职的过程。

 

五、结论

 

本文的基础工作是重新刻画冢宰形象的源流。它在经郑玄解释之后,成为一个治丝益棼的知识纽结,根源在于模糊了经与史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殷周历史中的冢宰与《王制》《周礼》中的冢宰没有作出区分。晚清今文家判分《王制》《周礼》意义重大,但他们率以《周礼》为史,甚至为伪,也就在冢宰问题上没有区分周制本身与《周礼》的建构。在他们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助现代的学术视野与成果再作推进。首先仅从出土文献和史料中归纳总结出周制的架构,和冢宰在当中的职任和地位。进而以此为参照,我们发现,作为对孔子“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的呼应,《王制》《周礼》两个文本中的冢宰形象,服务于两种政制构想,也体现着不同的政治理念。有此源头处的分疏,经学史的争论及郑学影响下的官制史追溯,都能豁然得解。

进而,本文对《王制》《周礼》不同冢宰形象,并不作出价值立场的评判,从而超越了今古文之争的思路。因为这两个制度文本的真正意图,在于传递其政治理念。而《王制》贤能分职、安民教民的理念,《周礼》下立统系、上尊于王的理念,都是政制的必备要素,无法取舍其一、衡量高下。它们甚至无法划分思想归属,尚贤与安民固然是儒家的显著特征,但尊君与一统也是儒家的重要主张,否则《周礼》之外,《荀子》《大戴礼记》也作出同类构想就无法理解了。

是故,本文采取文明史转进的视野,来考察从政治理念、到政制构想再到其中的冢宰形象的产生、影响历史的方式。《周礼》的冢宰形象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充分预示了战国以降官制衍生机制。我们以“冢宰式机制”命名之,不止能更好把握其实质,并理解一类政治文化现象,并且也体现了经典的文明史意义。然而,《王制》中的三公制及贤能分职的理念,同样渗透进后世的政治制度与文化当中,并不时与冢宰式的机制构成了制衡关系。

最后,本文以剖析冢宰形象为例,体现一种理解经史关系的视野。事实上,郑玄学影响下的经史传统,在古典世界有其说服力且意义深远。但在现代观念的冲击下,它的很多基本前提陷落,使我们必须重新理解经之为经、经史关系的议题。晚清的经学重构的真正关怀正在于此。在晚清各种重构经史关系的方案中,蒙文通的“儒史相资”说近来渐为学界所重视。张志强和皮迷迷的研究都指出,蒙文通沿着廖平以《王制》《周礼》区分今古与经史的思路,着重发掘经典如何提供了一种超越历史、规约历史的价值理想,并构造出一种秩序的理想型,成为文明史的价值源头。(参见张志强,第105页;皮迷迷,第56页)本文则在此基础上尝试推进和深化。

就周代史实而言,三有司和宰都真实存在过,它们的职任地位都出于现实统治的需要。以孔子一句“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为契机,战国思想展开了不同方向的政制构想,《王制》和《周礼》是其典型。它们的思想创构尽管方向与结果不同,但性质一致,都是既汲取先代的文明经验,又基于政治理念的突破,赋予历史的“质料”以新的“形式”,呈现出新的政制类型。经典之所以成为历史的全新开端,因其切中了政治秩序的核心要素,从而超越了此前的历史脉络,又成为之后历史的典范。《王制》和《周礼》体现的上述价值理念,都是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他们影响历史的方式不同,在历史中也不乏纠葛与浮沉。但合而观之才能明了,不论哪方面,历史都不断回溯经典这一根源,以调校其发展的形态与方向。这就是经典对于历史的定向意义。

 

参考文献

[1] 古籍:《白虎通》《国语》《韩非子》《后汉书》《晋书》《论语》《孟子》《诗经》《史记》《左传》等。

[2]安作璋、熊铁基,1984年:《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

[3]班固,1962年:《汉书》,中华书局。

[4]陈寿祺,2014年:《五经异义疏证》,中华书局。

[5]杜佑,1988年:《通典》,中华书局。

[6]顾栋高,1993年:《春秋大事表》,中华书局。

[7]黄汝成,2006年:《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

[8]侯旭东,2018年:《宠:信-任型君臣关系与西汉历史的展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9]康有为,2020年:《考定王制经文》,载《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23辑,上海书店出版社。

[10]李峰,2010年:《西周的政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1]《礼记正义》,2008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12]《廖平全集》,201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13]吕明烜,2018年:《“司空职”与“〈王制〉义”》,载《中国文化》第2期。

[14]《蒙文通全集》,2015年,巴蜀书社。

[15]皮迷迷,2016年:《经史转型与“儒史相资”——以蒙文通的“禅让”研究为例》,载《中国哲学史》第2期。

[16]《皮锡瑞全集》,2015年,中华书局。

[17]童书业,1980年:《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8]徐复观,2014年:《两汉思想史》,九州出版社。

[19]严耕望,2017年:《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

[20]张志强,2009年:《经、史、儒关系的重构与“批判儒学”之建立》,载《中国哲学史》第1期。

[21]张亚初、刘雨,1986年:《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22]《周礼注疏》,2010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23年第10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微信公众号2023-11-25